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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采购方式: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7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六)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采购项目已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设定质量保证金。 
    (七)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二)采购需求中不得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三)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 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 
    (四)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购人不得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也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 
    2.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售后服务应与采购项目有关,不得超出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4.不得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许可、认定、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8.采购文件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根据评审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审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评审因素及标准 
    1.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 
    4.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5%,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内容、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7.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8.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七)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次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