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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采购方式: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7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盖章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7.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8.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9.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九)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十)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 
    (一)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获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二)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三)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适合智力残疾人从事的项目,可优先向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或智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购买服务。 
    五、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确保合同履约执行。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为广州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通过上述平台分别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邀请招标及其他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项目,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竞价);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四)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为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 
    (一)采购文件应载明供应商询问的途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采购文件应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标明受理投诉的为同级财政部门。 
    (二)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处理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做好解释、协调工作,指引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同级的审计、监察或财政部门反映。 
    八、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开或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