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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采购方式: | 作者: 国盛招标项目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5-07-15 | 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采购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明确是否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并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抽取区域、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必要时,采购人可选择多个评审专家专业。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专家抽取的,上述内容需经采购人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条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鼓励抽取异地专家,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采购需求特殊或者可抽取专家人数较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至少抽取1名异地专家。异地专家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省域协同合作省市抽取。

  异地专家是指评审专家注册地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的评审专家。

  异地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达到解聘条件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确认回避情况,并将有关记录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足评审专家。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根据补抽需求,自动随机在评审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评审专家是否可按时参加。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直至确认可按时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和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咨询、审查、论证、验收等环节选取专家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休息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隔离、通讯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现泄露评审情况、专家串通等问题。

第六章 评审专家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评价、履职能力评价、监督评价三个部分。综合评价指标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专家基本情况,根据评审专家政治素质、职称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以及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等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评审专家教育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评审专家考核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考核题库及考核标准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履职能力评价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三方互评的框架下开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评审专家的考勤情况、职业道德、品行表现、评审纪律、评审质量以及协助配合处理质疑等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涉及质疑、投诉等评价指标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审专家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直至评价工作完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能力评价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履职能力评价结果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定期反馈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可查询本人履职能力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督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监督检查以及评审专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配合检举查处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响应抽取参加评审等情况,并综合考虑评审专家对本人履职能力评价的查询说明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财政厅加强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不实工作履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且构成行政处罚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财政厅强化案件查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建立评审专家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大数据智能分析,推进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案件查处等协作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验收原则上通过自行选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