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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规〔2025〕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6月9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经财政部门选聘,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制定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培训考核、综合评价、续聘解聘、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四)监督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五)对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综合评价;
(七)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本辖区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二)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辖区评审专家进行培训、综合评价;
(六)向广东省财政厅反馈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依法选取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内部控制管理;
(二)履行评审专家选取使用主体责任;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履职能力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抽取评审专家;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履职能力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第十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单位同意。
其他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以下程序选聘入库:
(一)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选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工作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均不在广东省内的申请人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入库申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负责省外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写个人简历及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承诺书(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
(五)单位同意证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六)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在库专家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清理核查,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解聘、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如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增加申报评审专业数量,但申报评审专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
除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新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常驻地、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模块申请变更。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一并提交新工作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期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审专家可在聘期期满前提出续聘申请。
申请续聘的评审专家,应在聘期期满前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由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续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未按规定提交续聘材料的;
(二)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五)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培训考核的;
(六)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被解聘的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七)查询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及时指出并允许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不得对有关供应商表达具有引导性质的意见建议;
(四)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出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意见,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组织的重新评审;
(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六)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十)接受财政部门的培训指导,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评审论证要求等,并通过评审专家考核;
(十一)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十二)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