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3.详细评审”的“监督检验抽查的信息系统平台 (10.0分)”的评审标准,“投标人获得电梯监督检验抽查类工作任务,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监督检验抽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检验任务管理,得到项目业主出具的认可证明。有 1 份证明材料的,1分;有2份证明材料的,2分;有 3 份证明材料的,3分;以此类推,每增加 1 份证明增加 1 分,满分为 10 分。 备注: 1.需要提供中标或成交公告复印(含网址截图、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采购人出具的认可证明。 2.上述监督检验抽查任务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相关中标公告公示时间为准。”更正为“投标人获得电梯监督检验抽查类工作任务,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监督检验抽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检验任务管理,得到项目业主出具的认可证明。有1份证明材料的,1分;有2份证明材料的,2分;有 3 份证明材料的,3分;以此类推,每增加1份证明增加1分,满分为10分。 备注:1.需提供中标或成交公告复印件(含网址截图)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采购人出具的认可证明。 2.上述监督检验抽查任务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相关中标或成交公告公示时间或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采购文件、原采购公告与变更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此变更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