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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采购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 | 作者: 国盛招标项目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7-31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十八)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九)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完整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配合监督检查

(二十)及时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十一)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逐一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二)加强事后评价。对于涉及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相关答复通知后30日内,对采购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采购绩效进行事后评价,分析采购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举措,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