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3.投标文件定标文件/3.1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组成 | 3.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由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文件、经济标文件、定标文件两部分组成。 3.1.1技术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2)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4)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6)拟派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8)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9)拟派专职安全员(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10)专职安全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扫描件或电子证书;(注:类别以招标公告第3.1.4条为准) 11)拟派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12)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具体格式由招标人自定。业绩不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业绩相关证明资料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自定); 13)列明主办方的联合体协议书(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选择此项,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主办方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相关电子证书按规定需打印后手写本人签名的,应按照规定手写本人签名后再扫描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选择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即已满足“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的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项目管理团队: 1)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3-1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核查。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上施工项目管理团队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4)拟分包情况。针对需要明确拟分包单位名称的专业工程(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投标人应提供《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列出拟分包单位名单,投标人提供的拟分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5)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选用对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牌、重要材料和设备的厂商名称、品牌及档次,拟选用品牌数量不超过3个。 (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7)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8)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对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9)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10)其他材料(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1.2经济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经济标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2)投标报价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项目编码、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注: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等编制(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等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自动生成)。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对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措施性费用明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报价单、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6)其他材料。 3.1.3定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结合定标评审因素提交定标文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部分“定标文件”中明确为准): (1)拟采用的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链情况,与投标人过往合作经历;(必选条款) (2)拟采用的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模块化建筑等相关技术的情况,新技术应用、施工能力及经验、产能保障措施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情况等。(如有)(必选条款) (3)拟投入的产业工人情况,如配备“羊城建筑工匠”或其他产业工人等;(选择性条款) (4)信用情况(包括不限于在“信用中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选择性条款) (5)在招标人以往工程项目中因招投标或履约方面被处罚情况,参与买标卖标或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贿、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选择性条款) (6)过往参与各类帮扶工程(如“百千万工程”等)的相关情况;(选择性条款) (7)本项目施工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等,篇幅不宜超过1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本条为大中型项目必选条款) (3)经济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在定标文件中提交经济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本章第3.1.2条提交的经济标文件视为定标文件的一部分,由定标委员会按定标办法进行评审。在定标文件中提交经济标相关内容的文件,不纳入定标委员会评审范围)。 (9)拟分包情况,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大中型项目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未评审此项时,定标评审必选条款) (4)参与编制定标文件人员名单。 (5)其他材料。 | 3.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及定标文件由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文件、经济标文件、定标文件三部分组成。 3.1.1技术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2)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4)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6)拟派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8)项目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9)拟派专职安全员(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10)专职安全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扫描件或电子证书;(注:类别以招标公告第3.1.4条为准) 11)拟派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12)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具体格式由招标人自定。业绩不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业绩相关证明资料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自定); 13)列明主办方的联合体协议书(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选择此项,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主办方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相关电子证书按规定需打印后手写本人签名的,应按照规定手写本人签名后再扫描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选择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即已满足“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的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项目管理团队: 1)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3-1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核查。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上施工项目管理团队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4)拟分包情况。针对需要明确拟分包单位名称的专业工程(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投标人应提供《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列出拟分包单位名单,投标人提供的拟分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5)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选用对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牌、重要材料和设备的厂商名称、品牌及档次,拟选用品牌数量不超过3个。 (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7)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8)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对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9)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10)其他材料(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1.2经济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经济标招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2)投标报价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项目编码、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注: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等编制(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等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自动生成)。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对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4)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措施性费用明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报价单、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6)其他材料。 3.1.3定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结合定标评审因素提交定标文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部分“定标文件”中明确为准): (1)拟采用的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链情况,与投标人过往合作经历;(必选条款) (2)本项目施工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对项目重难点(工期保障、质量管控、安全生产保障、环境扰动控制、材料与渣土运输等)分析及应对措施等,篇幅不宜超过150页,超过部分不予评审。 (3)经济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在定标文件中提交经济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本章第3.1.2条提交的经济标文件视为定标文件的一部分,由定标委员会按定标办法进行评审。在定标文件中提交经济标相关内容的文件,不纳入定标委员会评审范围)。 (4)参与编制定标文件人员名单。 (5)其他材料。 |
5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总工期、投标有效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3.7.4 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总工期、投标有效期、工程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3.7.4 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投标人提交的定标文件在评标阶段不对评标委员会公开,由交易中心系统对定标文件进行加密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对定标文件进行评审,因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规定的资料,而未能通过形式审查(或资格审查或有效性审查)或影响评分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 | 附表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评标委员会使用)(适用于常规项目) 注:第1、2、3点 |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6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及该业绩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备案成功的截图(提供业绩的截图须包含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业绩编号,提供截图不包含项目名称及业绩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1)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业绩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业绩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业绩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业绩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业绩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2.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标准,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电子证件或扫描件。 3.上述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记录的扫描件(含投标人的子公司);因改制或重组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社保由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除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外,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说明。 |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6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 (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2)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竣工验收报告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3)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2.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标准,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的电子证件或扫描件。 3.上述人员须提供近1个月(2026年7月)在本投标单位(不含投标人的子、母公司,含投标人的分公司)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扫描件;因改制或重组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社保由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除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外,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说明。 |
13 |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十)建筑垃圾减量及利用要求 | (十)建筑垃圾减量及利用要求 10.1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10.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2.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10.2.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10.2.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10.2.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10.2.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10.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10.1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10.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2.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10.2.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10.2.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10.2.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10.2.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10.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3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10.4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5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0.5.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10.5.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10.5.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10.5.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10.5.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10.6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10.7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10.7.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10.7.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10.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